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83號
PCDV,109,補,2383,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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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余澤民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程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 萬5,18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萬1,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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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