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余澤民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程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 萬5,18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萬1,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