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68號
PCDV,109,補,2368,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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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蔡敏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5,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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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