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6號
PCDV,109,補,2306,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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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許育安 
      許千慧 

      許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被   告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林正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3,71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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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