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許育安
許千慧
許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被 告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林正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3,71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