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4,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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