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廖碧真
被 告 陳秋福
陳秋華
陳鄭蘭英
陳慶洋
陳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拆墓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元77,000元(即以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1,400元×佔用面積55平方公尺後之價額);第2項給
付佔用面積之地價稅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