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墓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56號
PCDV,109,補,2256,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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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廖碧真 
被   告 陳秋福 
      陳秋華 
      陳鄭蘭英
      陳慶洋 
      陳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拆墓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元77,000元(即以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1,400元×佔用面積55平方公尺後之價額);第2項給
付佔用面積之地價稅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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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