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被 告 鴻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 萬1,73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5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5萬5,0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