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52號
PCDV,109,補,2252,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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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被   告 鴻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 萬1,73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5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5萬5,0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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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