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49號
PCDV,109,補,2149,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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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汪士閔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汪士強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
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以地號
稱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0000 分之2000移轉登
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9,477 元,暨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核上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
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起訴
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0,900元,此有原告所提系爭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687,749 元【計算式:(第23地號土地面積9.01㎡
+第24地號土地面積10.26 ㎡+第42地號土地面積18.56 ㎡)×
90,900元/ ㎡×2000/10000=687,7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上開第1 項聲明與第2 項聲明核屬不同訴訟標的,揆諸前揭說
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127,226
元(計算式:687,749 元+4,439,477 元=5,127,22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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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