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永光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 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 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 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 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 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 ,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前於民國108年3月8日向本院 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8年9月19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5 號裁定自108年9月1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清算事件為執行 ,而聲請人名下除96年4月出廠機車一部外,未有其他清算 財團財產,堪認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 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 積欠之工資,且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不反對終止本件清算程 序,故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5月20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 序,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依 首開法律規定,本院即應審究本件債務人是否應准予免責。三、本院前於109年8月4日以新北院賢民瑞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80號函,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院 應否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表示意見,並通知其等於109年12 月11日到庭陳述意見,除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表 示意見外,茲將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之意見分述如下:(一)債務人陳稱:伊找不到固定工作,目前仍為臨時工,108年9 月至109年7月之每月收入依序為28,800元、27,600元、27,6 00元、30,000元、21,600元、26,400元、27,600元、28,800 元、26,400元、28,800元、27,600元;配偶每月薪資約20,0
00餘元;另4名未成年子女分別領有低收扶助,金額如附表 所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即依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定之,即新北市政府公告109年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之1.2倍為18,600元。自裁定 開始清算後,債務人之工作收入扣除自己及4名未成年子女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非但無餘額,尚有入不敷出之情形 ,而每月支出不足部分,係賴親人支應,是債務人無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又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 內,已陷於信用不良無法使用現金卡、信用卡之狀態,遑論 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舉, 故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不免責事由。再債務人積欠 債務係因收入不高,又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債務人亦願意還 債,惟因積欠金額過高,且受限於學經歷,僅能從事臨時工 ,償還速度遠不及利息增加速度,致未能清償完畢,懇請體 諒債務人家庭狀況,對於剩餘未清償款項,准予免責等語。(二)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請詳查債 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不 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三)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債權發生原 因多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其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於懸殊 ,顯有奢侈浪費之情事,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 為不免責裁定等語。
(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如債務人每月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需生活費用後,已入 不敷出,就超支部分債務人如何負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入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有隱匿之情事?實有疑議?債務 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事由。另請查明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其餘各款及第133條不免責事由。又消債條例第1條 之規定,係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非為債務人避免清償債務之義 務而設。債務人年約49歲,具工作能力與還款能力當竭力清 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 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再債務人於105年7月至107年7月間無 消費紀錄,應予不免責裁定等語。
(五)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所負債務係 向原債權人以長期擔保放款名義所借貸者,爾後又向其他債 權人為消費支出或預借現金等借款行為,如債務人僅為一時 融通而為借貸則屬人之常情;惟依常理而論,一般借款人應 知在借款無法繳納該債務後終須面對償債,而債務人卻在明
知尚有鉅額債務未處理下,又多次向其他債權人以預借現金 、信用卡消費等方式增加債務終至債台高築,顯見其於借款 消費當時即全無考量自身支付能力,恣意擴張信用造成債權 人損失,難認所負債務為因應日常生活所需。再債務人陳報 尚無年終獎金,然若其任職公司滿一年以上,依職場慣例, 可預見債務人有一定之年終獎金收入,其年終獎金亦應列入 收入;另債務人濫用擴張信用所享有之利益全然轉嫁為債權 人之損失,悖於公序良俗,請裁定不免責等語。(六)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自聲請清算 迄今,債權人受償0元,為衡平公平正義,倘債務人每月收 入扣除支出仍有餘額,應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債 務人應不免責。又債務人業於93年1月轉列呆帳,故無聲請 清算前二年之新增消費等語。
(七)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消債條例立法 理由及精神,並非欲幫助不願努力工作清償債務之債務人於 經濟上重生,實例上有責任之借款人均積極努力償還貸款, 倘輕易准予債務人免責,對債權人及努力工作按時還款之一 般債務人或按期還款之更生債務人更顯不公,亦不符消債條 例所欲表彰濟弱扶傾之精神。請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於開始清 算前二年,是否申請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 助等,是否有家人定期補助生活費,以利判斷債務人是否有 消債條例第133、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並裁定債務人不免 責等語。
(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係因其子女胡○ 如就學需要,擔任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截至109年8月18 日,債權金額為209,425元(本金209,332元、利息93元)。 又就學貸款與一般貸款不同,一般貸款銀行皆需審核貸款人 抵押品、經濟及信用狀況始決定是否核資,而學生就學貸款 僅須符合中低所得家庭條件,無需再審核貸款人之抵押品、 經濟及信用狀況,且學生就學期間至畢業後滿一年止之貸款 利息皆由政府負擔,學生無需償付任何利息。就學期間利息 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亦即由全民買單),畢業後一年開 始分期攤還本息,已享相當優惠,藉由全民買單之方式,債 務人得以暫緩免繳納學費、脫免扶養義務,而去累積自己之 財富,惟事後因無力清償而聲請清算達其債務免責之目的, 顯非事理之平,亦與政府辦理就學貸款之宗旨有悖,不應予 免責等語。
(九)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為60年 3月31日生,正值青壯年,尚有工作能力,為保障債權可獲 清償,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十)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60年3月31日 生,現年49歲,當屬壯年,無不能工作原因,其所扶養之子 女,亦無提供年籍資料,是否成年無可判斷,如裁定債務人 免責,除讓債權人權利受損,更有圖利債務人之虞,不同意 債務人免責等語。
四、經查:
(一)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 1.債務人陳稱其為臨時工,108年9月至109年7月之每月收入依 序為28,800元、27,600元、27,600元、30,000元、21,600元 、26,400元、27,600元、28,800元、26,400元、28,800元、 27,600元,有債務人所提收入明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75、77-97頁),是債 務人於108年9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收入,平均月 薪為27,382元(計算式:{28,800元+27,600元+27,600元 +30,000元+21,600元+26,400元+27,600元+28,800元+ 26,400元+28,800元+27,600元}÷11=27,382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之子女胡○慈、胡○惠、胡○賜 、胡○典,分別為90年12月、97年5月、100年12月、102年9 月出生之未成年人,各領有低收扶助,金額如附表所示(依 聲請人所提郵局存摺內頁胡○慈於109年3月領有兩筆低收扶 助各6,358元,惟其所提補助金額表漏載),此有戶籍謄本 、郵局存摺內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0月21日函暨附 件在卷可佐(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卷第135、13 7頁 ;本院卷第107-129、149-152頁)。 2.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個人及4名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09年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15,500元之1.2倍即18,600元計算,則聲請人每 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4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55,800元( 計算式:18,600+{18,600×4人}×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 比例1/2=55,800元)。則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27,382元, 加計未成年子女胡○慈領有低收扶助6,358元,胡○惠、胡 ○賜、胡○典,各領有低收扶助2,802元,合計為42,146元 (計算式:27,382元+6,358元+2,802元×3=42,146元) ,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4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55,80 0元,已無餘額(計算式:42,146元-55,800元=-13,654 元),應認債務人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
事由。
(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求調查債務人是 否請領失業、低收入戶及職業訓練補助等,然經本院函詢債 務人確實未領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各項 補助或給付,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0月21日函、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0月21日函暨附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47-152頁)。又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為原則, 不免責為例外,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該條例第134條各款 所定行為,自應就債務人合於上開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 說。本院依職權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之結果,多數債權人雖 具狀表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均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 證證明,且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則債權人所為主張,難認有據。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 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不應免責事由存在,自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是債務人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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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慈 │ 胡○惠 │ 胡○賜 │ 胡○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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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7 月 │ 6,115元│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8 年8 月 │ │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8 年9 月 │6,115元×2│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8 年10月 │ 6,115元│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8 年11月 │ 6,115元│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8 年12月 │ 6,115元│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9 年1 月 │ 6,115元│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9 年2 月 │ │ 2,695元│ 2,695元│ 2,695元│
├───────┼─────┼─────┼─────┼─────┤
│109 年3 月 │ 243元│ 2,802元│ 2,802元│ 2,802元│
│ │6,358元×2│107 元×2 │107 元×2 │107 元×2 │
│ │【債務人漏│ │ │ │
│ │載6,358元 │ │ │ │
│ │×2】 │ │ │ │
├───────┼─────┼─────┼─────┼─────┤
│109 年4 月 │ 6,358元│ 2,802元│ 2,802元│ 2,802元│
├───────┼─────┼─────┼─────┼─────┤
│109 年5 月 │ 6,358元│ 2,802元│ 2,802元│ 2,802元│
├───────┼─────┼─────┼─────┼─────┤
│109 年6 月 │ 6,358元│ 2,802元│ 2,802元│ 2,802元│
├───────┼─────┼─────┼─────┼─────┤
│109 年7 月 │ │ 2,802元│ 2,802元│ 2,802元│
├───────┼─────┼─────┼─────┼─────┤
│109 年8 月 │ │ 2,802元│ 2,802元│ 2,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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