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99號
PCDV,109,消債清,199,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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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周維中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維中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其陳述略以: 聲請人資產總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3,885元,目前之債 務總額1,518,833元,對於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後,曾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銀)調解,惟元大商銀並未 到場調解;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建 築工人,於109年5月至同年9月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約新臺幣 (下同)23,551元,另領取身障津貼每月5,065元,故合計 每月收入僅約28,616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開銷後,尚需支 付配偶及二名子女之扶養費,且聲請人目前罹患口腔癌,實 無法清償債務,因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每月支出個人膳食 費8,000元、電話費700元、交通費2,000元、日用雜支及醫 療費3,000元、房租2,4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電視台 332元、配偶扶養費10,000元、長女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 養費3,000元、保險費1,068元等,每月不足部分仰賴小舅及 岳母支應;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聲 請人本人及配偶及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及子女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至108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資料、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車輛行 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及內頁2份、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明細、房屋 租賃契約書、馬偕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管理費收據、電 信費帳單、水電瓦斯費帳單、有線電視帳單等影本為證據。二、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生活入不敷出,實無法負擔元大商銀所提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8,000元、清償180期、利率0%之還 款方案,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109年8月27日本院109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637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 可參,聲請人已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又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其財產及 收支狀況說明書,臚列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可見聲請人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此外,聲請人又查無本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可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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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