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吳振標
代 理 人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0= 5,10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7 年9 月29日起至109 年9 月28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依聲請人所陳有入 不敷出之情,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請說明親友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聲請人除陳報之低收入戶補助外,於上述更生前2 年期間有 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 、敬老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正本、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五、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 9 年9 月27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 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 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 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