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傅廉童(原名:傅慶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暫依聲請人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示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9 人, 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 ×10×51元=5,10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 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請陳報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示債權人清 冊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 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 權數額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資產管理公司及 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 、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 前項所載之9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債 務前置協商,惟已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 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 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㈡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 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㈢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
四、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民國107 年11月25日)起 迄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 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即109 年11月 24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7 年11月25日起 至109 年11月24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7 年11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 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 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 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
㈢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及聲請本件更 生時迄今之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何。倘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 活費用1.2 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之2 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又倘聲請人選擇 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釋明及詳列「聲請 更生前2 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 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 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 條第1 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 ,即應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並證明其必要 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 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又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 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 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又聲請人是否租屋居住,倘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 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 並請說明是否有他人共同居住?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 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至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聲請人如有需要法律上專業協助,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5 樓)請求,經該基金會審查通過後,指派律師為法律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