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94號
PCDV,109,建,94,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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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協松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以109 年度補字第19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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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