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2號
PCDV,109,建,22,202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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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阮嘉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
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3 萬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
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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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