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1600號
PCDV,109,家非調,1600,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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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陳育涵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相 對 人 廖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 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 人即相對人廖阿水戶籍地及住所在桃園市○○區○○○路00 0 號,有戶籍謄本、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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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