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 告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世淏 被 告 劉桂枝 黎錦蓮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江華蕾 被 告 黎黃細妹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美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黎金枝 被 告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碧月 郭千惠 張方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被 告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淑媛 丁澤澔 丁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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