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12號
PCDV,109,家繼簡,12,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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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世淏 

被   告 劉桂枝 


      黎錦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華蕾 

被   告 黎黃細妹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黎金枝 


被   告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碧月 

      郭千惠 

      張方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被   告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淑媛 

      丁澤澔 


      丁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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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