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969號
PCDV,109,司聲,969,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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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劉雅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献正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献正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前遵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1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45,000元,並以鈞院109 年度存字第4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 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復經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催告相對人曹献 正行使權利而其迄今未行使,為此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献正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曾向 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並經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86號裁定 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6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45,000元准予發還,有前開民事裁定暨更正裁定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嗣後重複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核無權利保 護之必要,自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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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