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9年度,399號
PCDV,109,司簡聲,399,2021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孫國泰 
聲 請 人 孫國鼎 



相 對 人 宋敦富即沈阿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 存證信函) 之意思 表示,因相對人仍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並未遷移,惟債權人寄送之信函皆無法送達,債務人現行 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