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9年度,396號
PCDV,109,司簡聲,396,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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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孫國泰 
      孫國鼎 




相 對 人 鈕世強即沈阿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以相對 人之戶籍地址寄發,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訪,相 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 110 年1 月15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0399397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 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而聲請人係非因過失而不 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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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