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申嘉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 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24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 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85元, 及西元2005年出廠之自小客車一輛,據債務人陳報該車輛二 手市場行情約10,000元,惟因目前已無法發動,實際交易價 格恐低於10,000元,並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查無資料)、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所提資產表 及銀行帳戶內頁影本在卷可佐。考量若選任清算管理人將車 輛予以變價,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 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 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 值,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 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 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9年11月25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 清辰消字第113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