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37號
PCDV,109,司執消債更,137,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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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請人即債 林原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葉又華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 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 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及補助款外,尚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7,974元、安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3,373元,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安總字 第10904388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擔任廚師,每月薪資33,698元,此有薪資 單在卷可稽,並加計每月領取租金補助4,000元及每月2,695 元之低收入戶補助,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40,3 93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之長女民國92年生,現年17歲 ,債務人之次女民國104年生,現年17歲,其扶養義務人共 有人2人,該2人與債務人共同居住,是其扶養費與債務人之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併同計算。債務人之母邱阿美民國34年生 ,現年75歲已屆齡退休,其每月領取7,463元之老人補助、3 96元國民年金,邱阿美與債務人共同居住,是其扶養費與債 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併同計算。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 期,第1期至第70期,每期清償2,466元,第71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3,466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79,5 52元之更生方案。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期至第70 期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加計扶養費為38,362元【計算式:40,3 93元+(27,974元+3,373元)÷72期=40,828元;40,828元-2, 466元=38,362元】;依民國 1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 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 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1.2倍定之,查110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5,6 00元,其1.2倍即為18,720元,本件債務人核列其與未成年 子女2人(扶養義務人2人)、母親(扶養義務人3人)之生 活必要支出總額為38,362元,扣除其母親所領取之7,463元



老人補助、396元國民年金,核列生活費用總計低於每人以1 09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之總額【計 算式:18,720元+(18,720元×2人)÷2人+(18,720元-7,463 元-396元)÷3人=48,301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 出證明文件;另債務人預估長女大學畢業後,因低收入戶資 格將被取消,故最後2期之收入應為37,698元【計算式:33, 698元+4,000元=37,698元】,而必要支出應為31,700元【計 算式:18,720元+18,720元÷2人+(18,720元-7,463元-396元 )÷3人=31,700元】。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 70期,每期清償2,466元,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466 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79,552元,是將有 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提出用於清償【計算式:31,347元+(40,393 元-38,362元)×70+(37,698元-31,700元)×2期=185,513元 ;179,552元÷185,513元=96.79%】,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 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 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又加以考量債務人患有憂鬱 症等疾病,而其母親邱阿美雖有扶養義務人3人,惟其餘扶 養義務人並無工作能力,實際上由債務人一人扶養,此有其 兄林建坊、其姊林翠惠108年度所得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79,552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853,728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70期,每期清償2,466元,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466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79,55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250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51元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1,400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969元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338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474元 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211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96元 0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68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96元 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77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08元 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5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7元 08、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第1期至第70期每期分配金額:117元   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65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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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