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264號
PCDV,109,司促,43264,202101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64號
債 權 人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代 理 人 劉凡聖律師


債 務 人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壹萬元,及
  其中貳佰叁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暨其中貳佰叁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與其中貳佰叁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