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89號
債 權 人 玉璽公寓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玉玲
債 務 人 許妍榛(原名:許鳳純)
債 務 人 楊月美
債 務 人 尤宏宇
債 務 人 林進義
一、債務人許妍榛(原名:許鳳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月美、尤宏宇、林進義之聲請均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裁判費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
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妍榛(原名:許鳳純)、楊月美、
尤宏宇、林進義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最
新戶籍登記謄本顯示債務人楊月美戶籍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
、債務人尤宏宇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債務人林進義
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對
債務人楊月美、尤宏宇、林進義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均專屬於
各該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許妍榛(原名:許鳳純)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
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