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89號
PCDV,109,司促,35289,2021010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89號
債 權 人 玉璽公寓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玉玲 
債 務 人 許妍榛(原名:許鳳純)


債 務 人 楊月美 


債 務 人 尤宏宇 

債 務 人 林進義 


 
一、債務人許妍榛(原名:許鳳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月美尤宏宇林進義之聲請均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裁判費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
  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妍榛(原名:許鳳純)楊月美
  尤宏宇林進義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最
  新戶籍登記謄本顯示債務人楊月美戶籍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
  、債務人尤宏宇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債務人林進義
  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對
  債務人楊月美尤宏宇林進義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均專屬於
  各該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許妍榛(原名:許鳳純)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
  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