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7號
抗 告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相 對 人 李曜暄
黃雁
李瑞中
李蔣佩珍
李曜昌
李菁平
溫國樑
張莉苓
溫金昌
陳雅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47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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