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3號原 告 藍英峰 游侑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被 告 徐廖秋燕 黃簡碧蓮 簡罔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 告 林春樹(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益慶(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宣宏(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裕盛(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秀蓁(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簡罔市 許素貞(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 盧奕婷(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 盧奕華(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被 告 盧曜池(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盧曜鑫(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盧麗玲(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盧麗貞(即盧簡罔腰繼承人)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耀榮 被 告 盧耀松(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簡碧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來富 被 告 簡賴碧月(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火炎(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炎仁(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國書(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嘉佑(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雅齡(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偉婷(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士欽(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惠(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芬(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芳(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女(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黃娥(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立婷(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瑞坤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靜萍 (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瑞坤之繼承人)被 告 賴美玉(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澤軒之繼承人) 簡永錫(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澤軒之繼承人) 簡鴻運(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旭達(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旭道(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凌茹(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筠株(原名簡君茹,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長文 盧美玉 盧曜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賴美玉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24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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