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1號
PCDV,107,醫,1,202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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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陳品融
       陳品妤
兼法定代理人 柯淑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被    告 劉恩劭(原名劉亞瑩)

訴 訟代理 人 洪殷琪律師
       宋立民律師
被    告 李一宏即双和明師中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蔡秀芳律師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醫上訴字第3 號過失致死案 件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裁定命在前開詐欺案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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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