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956號
PCDV,106,訴,3956,2021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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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被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95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5,085,423元,反訴部分為1,36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項所定上訴利益額之計算,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關於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在同一原告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其數項標的之上訴利益額,亦合併計算之。此外
民事訴訟法別無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特別規定,故本訴及反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不在得合併計算之列(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裁判參照)。則本件自應將本訴部分
及反訴部分分別計算訴訟費用後合計之。本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086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合計
應徵收98,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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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