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健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健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健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 4 年8 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 0 年1 月26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7 年11月3 日入監執行,其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12月2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