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6號
PCDM,110,聲,326,202101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昌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昌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昌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5月(聲請書誤載4月,應予更正)確 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 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文昌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 經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1月13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判決認無理由駁回上 訴,再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507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②同法院於103年2月24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同法院於103年8月29日以1 03年度審訴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經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0月23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600號 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同上地院於1 03年9月29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確定;⑤本院於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5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①、②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8月確定,及③至⑤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5號 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中,受 刑人並於110年1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32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