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19號
PCDM,110,聲,319,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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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明因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1日, 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 第2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109年度審簡字第3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送監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 182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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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