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4號
PCDM,110,聲,304,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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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 8 年8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22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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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