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3號
PCDM,110,聲,243,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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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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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