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53號
PCDM,110,簡,153,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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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舜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8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舜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部分予以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㈠證據欄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9月7日新北刑鑑字第1 091739271號鑑驗書1份、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2份、勘 察採證同意書1份」。
㈡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甫執行 完畢即再犯本案竊盜案件,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 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且除有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 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先後 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2 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猶 不知警惕再犯本案,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自稱供己代步之用)、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 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 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量 刑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業經警發還告訴人,此有告訴人警詢筆錄及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7至8頁),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瑋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8340號
被 告 林舜堯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舜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 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6日徒 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於109年7月15日21時45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前,見蔡德祥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鑰 匙未拔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 該鑰匙發動電門後騎乘離去。嗣蔡德祥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 ,始為警循線查獲,並於109年7月18日13時2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查獲本案機車1台(已發



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舜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蔡德祥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20日刑紋字第10 90088945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其等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舜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於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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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