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3號
PCDM,110,交簡附民,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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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王蘇桂
訴代理人 王弘熙律師
被   告 許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21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瑋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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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