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9年度,21號
PCDM,109,金簡,2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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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金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舒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4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舒婷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 「20日開戶」,更正為「24日開戶」;第5行「帳戶」,補 充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第16行「自105年11月至106 年6月間」,更正為「自105年12月1日至106年6月21日間」 ;末行行末,補充以「並以每次不超過50萬元之方式臨櫃提 領現金或持提款卡至櫃員機小額提款,並將上開1,524萬3,0 00元提領殆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第5行「國稅局證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更正為「106年2月10日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1 05年12月2日、106年2月14日、106年3月6日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106年5月8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 份、106年5月31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106年3月27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第6行「匯款單 存根」,更正為「106年2月16日、3月8日、3月30日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第7行「交易明細」,更正為「存 摺存款交易明細表、ATM交易明細」;並補充「證人郭主育 提供之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1份」為 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一 時失慮,輕率提供其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之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他人從事不 法使用,對於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提供助力,不僅 造成投資人金錢損失、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損害主管機關對 於證券交易市場之監督及證券交易市場之正常發展,復使投



資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均趨於困難、複雜,嚴重 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 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暨 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按刑法之沒收,以 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 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 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倘為共同犯 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 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 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將上開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 行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供不法集團用以非法 經營證券業務之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詳述如前 ,惟被告所為既係幫助犯,又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將上開金融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後,曾自本案不法集團成員處 取得報酬或款項,已難認被告因此獲有不法利得;又被告本 案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之犯行,既係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之幫助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與該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正 犯間並不適用共犯間責任共同原則,故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正犯之犯罪所得(即投資人購買股票之股款),自無庸對被 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329號
被 告 張舒婷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舒婷可得而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 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基於幫助非法經營有 價證券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5年11月20日開戶後至105年11 月30日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名下之聯邦商業銀行三重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供以經營有價證券買賣業務收款之用。該人所屬販 售證券集團之業務員即隨機撥打電話予不特定民眾詢問有無 投資意願,倘受話民眾表示有興趣投資股票,即寄送或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評估報告書、未上市櫃公司近況等資料 ,向對方表示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錫安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前景看好,購買該等公司股票一定可以獲利等語,以 每張(仟股)新臺幣(下同)7萬6,000元、7萬9,000元不等 之價格,販售予吳仕淵、郭主育、潘人緯、張善閆等投資人 ,並指定將交割股款匯入張舒婷前開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帳戶,再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完稅證明書及印章等寄與投 資人。總計自105年11月至106年6月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使用張舒婷之前揭帳戶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共 收得1, 524萬3,000元股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舒婷矢口否認有何未經許可幫助經營有價證券業 務之犯行,辯稱帳戶可能是前幾年一直搬家就掉了,被別人 撿走,伊直到接到調查局電話才知道帳戶不見云云。然查:(一)證人潘人緯、吳仕淵、郭主育、張善閆、鄭國成李智洋 等人均證稱因接獲電話推銷,欲購買為上市櫃之京華堂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而依據 銷售業務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張舒婷之前開帳戶乙節,已 指訴綦詳,並有股票正反面影本、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 代徵稅額繳款書及匯款單存根、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評估書電子郵件訊息、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及匯入明細等 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開帳戶確遭某姓名年籍不詳人士用 以經營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收款之事實,堪予認定。(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等物事涉個人財產權益甚大,常人均會將存摺、印章、 提款卡與密碼分別存放,以防止同時遺失而遭盜領之風險 ,而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不法犯罪之案件層 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披載宣 導,提醒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被告身為具有正 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且自稱當初申辦帳戶欲作為存款之 用,然無法說明為何於甫申辦後未達1週,帳戶內即有高 達1百餘萬元之款項匯入,且既然申辦帳戶要做為存款之 用,當對於存摺等帳戶相關物品之保管與帳戶內之金額相 當重視,然帳戶有款項陸續匯入又隨即領出之時間長之達 1年半以上卻渾然不覺,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實不足



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之幫助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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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