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雲龍
選任辯護人 楊顯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31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在社群網站臉書」之記載更正為「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屬 於私密社團」,及證據欄補充「自臉書下載之大量口罩交流 社團首頁畫面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對 告訴人偽以可以販售兒童口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向被 告訂購並交付金錢,詐欺行為實應譴責,且前有多件詐欺案 件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損失之金額,犯後坦承犯罪之態 度,及業已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詐欺犯行 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惟如前所述,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有告訴 人提出之存款簿交易明細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本院認被告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 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瑋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1430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09年4月1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大量口 罩分享交流社團」,以臉書帳號名稱「許國偉」販售口罩, 並向使用臉書帳號名稱「Lemon Lin」之林虹均傳送訊息, 佯稱可販售其兒童口罩5盒(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750 元)向林虹均實施詐騙,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47分許 ,依約定轉帳1750元至甲○○之父親即陳萬禮(涉犯詐欺罪 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嗣於同年月8日某時許,林虹均收訖甲○
○寄送之包裹後,發現包裹內之物品為衛生紙1包,林虹均 始驚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金融帳戶,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林虹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與告 訴人即證人林虹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2張、告訴人提供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8張、轉帳交易截圖及臉書畫面截 圖各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詐得之175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