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69號
PCDM,109,易,1269,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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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49
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 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曹勇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蔣典潢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 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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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