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906號
PCDM,109,審附民,906,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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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06號
原   告 龔乃濬
被   告 黎信義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訴字第18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㈡、陳述:請求引用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815號刑事案件全卷 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黎信義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 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81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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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