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順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3442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順福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順福與劉趙炎為鄰居,於民國109 年8 月23日10時許,因 細故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 號劉趙炎之住處外,以「幹你娘」、「臭雞掰」 、「幹你娘雞掰」、「幹你娘破麻」、「瘋女人破麻」等語 辱罵劉趙炎及其配偶,足以貶損劉趙炎及其配偶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二、證據:
㈠被告李順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劉趙炎於偵查中之指證。
㈢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譯文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在上址,先後以前揭言語辱罵告訴人及其配偶,係於密接 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 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 續犯,應屬單純一罪。又被告以單一犯意,同時對告訴人及 其配偶為公然侮辱行為,係一行為觸犯同種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僅因細故發生糾紛,即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辱罵告訴人及其配偶,所為誠 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亦因被告態度消極 而表示無調解意願,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陳報暨告訴理由狀 在卷足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