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2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章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定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下午3 時4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判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