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上字,109年度,11號
PCDM,109,審交簡上,1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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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
日所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
偵字第53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林義勝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 論而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 有明定。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雖為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既未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取 證或證據容許性明顯過低等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 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乃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量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 如附件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原審判決所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有關 「往北方 向行使」之記載應更正為「往北方向行駛」)。四、被告上訴意旨略稱:其有跟對方和解,可是對方沒撤告,其 另有緩刑在身,請求網開一面,從輕量刑及易科罰金云云,



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妥適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 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 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 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 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 旨參照),況本院認為刑之量定,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 判之核心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裁量,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 之,而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 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 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 號判決要旨可參);亦即,如非有裁量之逾越、濫用或怠惰 等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 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個案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 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違法或不當干涉,亦確保 法官不受制度內之異質干預,以符憲法第80條所揭櫫法官依 法獨立審判之真義。本案原審審酌被告未考領合格之駕駛執 照,本不得駕駛車輛上路,且一旦違規駕車在公用道路上行 駛,更應時時提高警覺,並切實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 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卻疏未注 意,因而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並致告訴人林立燊受有頭部及 頸部挫傷之傷害,實有不該,惟念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 悔意,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過失 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非輕、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 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核原審業已參酌本案量刑上所應審酌之各項情狀,而在被 告所為犯行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下科刑,認事用法尚無不合, 量刑亦難遽認失當,況被告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此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據,是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容 無足取,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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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