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秉宏
陳保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1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秉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保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 至6 各被害人匯款地點 補充「在新竹市東區、桃園市桃園區、新北市淡水區、高雄 市苓雅區、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 、臺北市○○區○○○路0 號之臺北車站、桃園市桃園區」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查本件因被害人孟祥宏之匯款地點為新北市新莊區,是此部 分之犯罪結果發生地為本院轄區,本院對被告廖秉宏部分即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2 人雖有提供 上開帳戶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其等單純提供 上開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 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 要件行為,是被告2 人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2 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並非實 行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最高法 院33年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陳保成雖基於 幫助詐欺之犯意將其申設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給被 告廖秉宏,被告廖秉宏再將該提款卡、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 上游之人,而同為幫助本件詐欺取財之行為,然被告2 人係
各自具幫助詐欺之犯意而為之,依前開判例要旨,仍應各負 幫助犯罪之責任,不發生共同正犯問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認被告2 人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另被告2 人以一 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致被害人林崇霖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 示,先後數次匯款至被告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 罪。被告2 人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 員向蔡嘉展、江宛儒、林崇霖、胡婷柔、孟祥宏、簡嘉慧、 李洛萱為詐騙行為,侵害其等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2 人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2 人明知現今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行為猖獗, 竟仍提供上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 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 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2 人均無 前案紀錄,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本件被害人數及受騙金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 人固將上開帳戶提供實行 詐欺者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惟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其已實 際獲取詐欺犯罪所得,而受有不法利益,故不予宣告沒收犯 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1929號
被 告 廖秉宏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泰雅族原住民)
陳保成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秉宏、陳保成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 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 項之用,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 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一事,而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 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仍不違背其本意,均基於幫助詐 欺之不確定故意,陳保成於民國109 年4 月下旬某日,在桃 園市桃園區介壽路某處,將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交付予廖秉宏,再由廖秉宏於同年月29日20 時 許,在桃園 市○○區○○路0 段000 號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為 「Chenming Yao 」 之成年人,供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 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上開中國信託帳 戶內,旋遭提領。
二、案經蔡嘉展、江宛儒、林崇霖、胡婷柔、孟祥宏、簡嘉慧、 李洛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秉宏、陳保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蔡嘉展、江宛儒、林崇霖、胡婷柔、孟 祥宏、簡嘉慧、李洛萱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且有上開中國信 託帳戶開戶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廖秉宏提供之對話紀 錄及告訴人蔡嘉展等7 人提出之如附表所示文件在卷可佐, 堪認被告2 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廖秉宏、陳保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2 人就上開行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幫助 不詳犯罪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請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又渠等以一行為提供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幫助詐欺集 團用以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蔡嘉展等7 人,觸犯數相同幫 助詐欺取財罪名,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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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匯款金額 │告訴人之文件 │
│ │ │ │ │款金額(新│ │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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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嘉展│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萬元 │網路轉帳明細、│
│ │ │月1 日12│賣網站上,刊登販售 │1 日12時24│ │對話紀錄截圖 │
│ │ │時許 │IPAD AIR3 之不實訊息│分許 │ │ │
│ │ │ │,蔡嘉展瀏覽該訊息後│ │ │ │
│ │ │ │與其聯繫,致蔡嘉展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2 │江宛儒│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萬2000元 │網路轉帳明細、│
│ │ │月1 日14│賣網站上,刊登販售 │1 日14時4 │ │對話紀錄截圖 │
│ │ │時4 分前│SWITCH 遊戲機之不實 │分許 │ │ │
│ │ │某時 │訊息,江宛儒瀏覽該訊│ │ │ │
│ │ │ │息後與其聯繫,致江宛│ │ │ │
│ │ │ │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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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崇霖│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 萬元、 │網路轉帳明細、│
│ │ │月1 日12│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W│1 日14時11│2100 元 │對話紀錄截圖 │
│ │ │時許 │ITCH 遊戲機之不實訊 │分許、同日│ │ │
│ │ │ │息,林崇霖瀏覽該訊息│14時12分許│ │ │
│ │ │ │後與其聯繫,致林崇霖│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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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胡婷柔│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萬2060元 │旋轉拍賣網站網│
│ │ │月1 日17│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W│1 日17時19│ │頁資料、網路轉│
│ │ │時19分前│ITCH遊戲機之不實訊息│分許 │ │帳明細、對話紀│
│ │ │某時 │,胡婷柔瀏覽該訊息後│ │ │錄截圖 │
│ │ │ │與其聯繫,致胡婷柔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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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孟祥宏│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萬21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自│
│ │ │月1 日12│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W│1 日17時38│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時許 │ITCH遊戲機之不實訊息│分許 │ │細、對話紀錄截│
│ │ │ │,孟祥宏瀏覽該訊息後│ │ │圖 │
│ │ │ │與其聯繫,致孟祥宏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6 │簡嘉慧│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萬2000元 │對話紀錄截圖、│
│ │ │月1 日18│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W│1 日18時許│ │告訴人之郵局帳│
│ │ │時前某時│ITCH遊戲機之不實訊息│ │ │戶存摺明細 │
│ │ │ │,簡嘉慧瀏覽該訊息後│ │ │ │
│ │ │ │與其聯繫,致簡嘉慧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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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洛萱│109 年5 │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109 年5 月│1萬2000元 │對話紀錄截圖 │
│ │ │月1 日18│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W│1 日19時5 │ │ │
│ │ │時許 │ITCH遊戲機之不實訊息│分許 │ │ │
│ │ │ │,李洛萱瀏覽該訊息後│ │ │ │
│ │ │ │與其聯繫,致李洛萱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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