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48號
PCDM,108,原訴,4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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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陳彥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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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