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號
CHDV,110,除,18,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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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明軒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玲 
代 理 人 施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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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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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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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軒精密科技有│台中商銀溪湖分│109年9月10日 │68,000元 │CUA2740124 │ │
│ │限公司蔡美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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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軒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