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馬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3404-5 │ │1 │873 │Y22047│
│ │ │ │ │ │ │4446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