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2號
CHDV,110,補,82,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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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洪江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正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8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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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