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洪江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正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8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