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錫郡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邱張扇〔邱錫郡Z000000000之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全
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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