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劉振徽
劉李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賜郎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並補正聲明第15項邱姓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