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號
CHDV,110,補,60,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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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劉振徽 
      劉李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賜郎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並補正聲明第15項邱姓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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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