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量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8,414
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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