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號
CHDV,110,補,3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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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賴英祝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修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被繼承人蔡震榮(統號:Z000000000;戶籍設彰化縣○○市
○○路000巷0號)死亡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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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