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賴英祝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修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被繼承人蔡震榮(統號:Z000000000;戶籍設彰化縣○○市
○○路000巷0號)死亡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