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源
(即陳文化、陳榮勳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2,656 元,應徵裁判費
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